2009年10月6日 星期二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重病住院看護費用補助

高雄縣彩虹之家關懷協會


補助對象
1.本縣列冊低收入戶。2.領有本縣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且家庭總收入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一點五倍者。3.依社會救助法資產調查,家庭總收入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一點五倍之中低收入戶,且每月自行負擔看護費用累計超過新臺幣三萬元或最近三個月累計超過新臺幣五萬元者。
申請資格

因病經診斷須住院治療,並經醫療院所之主治醫師、護理人員或社工員證明須專人照顧看護,且確實聘有專業看護人員看護者為限,自出院或就醫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並符合以下資格:
1.符合衛生署公告之全民健康保險特定疾病與住院基本要件。2.看護人員不得為病患之三親等內親屬。3.看護人員須經居家服務員、病患服務員、照顧服務員或其他專業訓練並持有專業證照、結業證書者。4.申請本補助者應優先僱用本縣受訓結業之看護人員。

福利內容
1.低收入戶: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臺幣1500元 (不一定補助到最高),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十八萬元。2.中低收入戶: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臺幣750元(不一定補助到最高),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九萬元。
應備文件
1.醫院開具之最近三個月內診斷證明書正本(需由醫師出具須僱請專人看護及清楚載明入出院日期)。2.僱請專人看護證明書(以醫療院所之主治醫師、護理人員或社工員所開具之證明為限)。3.看護費用收據正本(詳如附件二)、看護人員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看護人員之專業證照或結業證書影本。如由外籍看護工看護者,須一併檢附工作證、居留證或護照影本,並預扣百分之二十所得稅。4.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列冊低收入戶或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免附)。5.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戶(家庭總收入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一點五倍者)證明書或國稅局全戶所得暨不動產證明。6.申請表。7.領款收據。8.郵政儲金簿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受理單位
請至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辦理
Alina1012 發表在 痞客邦 PIXNET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