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1日 星期日

台北市96年安養機構評鑑

項目名稱
機構評鑑
更新時間
2007/6/23
業務承辦人
郭小姐
聯絡電話
27256966
傳真號碼
27597731
地址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
洽辦單位
第四科
服務內容說明
1.臺北市政府社會局96年度辦理老人安養護暨長期照護機構評鑑實施計畫
2.臺北市老人安養護暨長期照護機構評鑑表
3.臺北市96年度老人安養護暨長期照護機構評鑑計分方式及評等原則
4.臺北市96年度老人安養護暨長期照護機構評鑑申覆表
服務對象
臺北市各私立老人安養護機構
http://www.bosa.tcg.gov.tw/i/i0300.asp?fix_code=0408006&group_type=1&l1_code=04&l2_code=08

全民健康保險居家照護作業要點


中央健康保險局八十四年三月六日健保醫字第八四○○一八四二號公告
健保醫字第八五○二五五四九號修訂公告第四點、第五點暨增訂第十一點條文
中央健康保險局八十六年九月二十日健保醫字第八金○二五八八三號函修正
「全民健康保險居家照護申請書」格式‧中央健康保險局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健保醫字第八金○二七六三○號公告修訂第六之()條文

一、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辦理居家照護業務,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二、申請資格及文件:
(
)申請特約以經衛生主管機關核准有居家照護服務業項目之醫療機構或護理機構為限。
(
)申請特約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1.
申請書。
2.
其他經中央健康保險局(以下簡稱本局)指定之文件。前項申請書內之基本資料表應經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查驗核章。
三、收案條件:
(
)病人只能維持有限之自我照顧能力,即清醒時間超過百分之五十以上活動限制在床上或椅子上。
(
)有明確之醫療與護理服務項目需要服務者。
(
)病情穩定能在家中進行醫護措施者。
四、收案程序:
(
)申請及辦理:
1.
住院個案:
‧住院病人經醫師評估可轉居家照護者,由醫師開立居家照護醫囑單,交該醫院之居家照護服務部門直接收案或轉介其他設有居家護理服務部門之保險醫療機構或護理機構收案。
‧照護機構受理個案申請後,經書面審查符合收案條件者,應排定訪視時間,若不符者,應予拒絕。
‧經訪視後,符合收案條件,應依規定查驗其健保卡、身份證件及居家照護醫囑單等文件,並於健保卡背頁加蓋日期戳章;嗣後於每月第一次訪視時,均應於健保卡背頁蓋章;若發現不符合收案條件,應即拒絕收案,訪視費用不予支付。
2.
非住院個案:
‧社區中符合居家照護之收案條件者,可向設有居家護理服務部門之保險醫療機構或護理機構申請。
‧照護機構受理個案申請後,經書面審查符合收案條件者,應排定訪視時間,若不符者,應予拒絕。
‧符合收案條件,應依規定查驗其健保卡、身分證件等文件,並於健保卡背頁加蓋日期戳章;嗣後於每月第一次訪視時,均應於健保卡背頁蓋章;若發現不符合收案條件,應即拒絕收案,訪視費用不予支付。
‧擬定完整居家照護護理計畫。
(
)核備:
1.
照護機構於收案後二週內〈如遇例假日得順延之〉,應檢具居家照護申請書,連同醫師開立之居家照護醫囑單影本,送本局核備,本局得視情況實地評估其需要性。
2.
經核定不符收案條件者,本局不支付費用,相關費用由照護機構自行處理。
3.
對本局核定結果如有異議,自核定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內,應依序循申復及爭議審議途徑申請複核或審議,不得以新個案重新申請送核,否則不予受理。

五、照護期限:
(
)收案以四個月為一期,若病情需要繼續照護,應經醫師診斷填具居家照護申請書,報本局核備。
(
)申請延長照護個案,每次以延長四個月為限。
(
)照護期限之計算,新收個案以收案日起算;申請延長照護個案以申請日起算。
(
)同一照護機構同一個案,於照護期限截日止起三十日內再申請照護者,應以延長照護申請,不得以新個案申請。

六、訪視次數:
(
)護理人員居家照護訪視:每一個案每月以二次為限,出院後新收個案當次之訪視,不計算於當月訪視次數內;依病情需要多於二次者,申報費用時應檢附護理計畫,並詳述理由。
(
)醫師居家訪視:以每二個月乙次為限,若病人病情有顯著變化,需要多於規定之次數時,申報費用須檢附訪視紀錄並詳述理由。

七、照護項目:
(
)訪視、診察。
(
)治療材料之給予。
(
)一般治療處置。
(
)呼吸、消化及泌尿系統各式導管與造口之護理。
(
)代採檢體送檢。
(
)有關病人護理指導及服務事宜。

八、支付方式:依全民健康保險支付標準採每次定額方式支付。

九、費用申報:
(
)申報方式及時間:
1.
書面或媒體申報:每月申報一次
‧保險醫療機構:併當月份門診費用於次月二十日前申報。
‧特約護理機構:當月份費用於次月二十日前申報。
2.
連線申報:
得於次月二十日前將資料傳送至全國醫療資訊網在各地之區域資料交換中心。
(
)須檢附之資料:
1.
書面申報:
中央健康保險局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門診費用申請總表。
‧中央健康保險局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門診處方及治療明細。
2.
媒體及連線申報:
中央健康保險局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門診費用申請總表。
(
)費用申請表單之填寫:
1.
中央健康保險局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門診費用申請總表:
‧應將當月份訪視個案數及申請總金額填列於預留欄位內。
‧其餘各欄位之填報同門診費用填報方式。
2.
中央健康保險局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門診處方及治療明細:
‧案件分類欄:填「A1」居家照護。
‧就醫科別欄:填診斷科別。
‧就醫日期欄:填訪視起迄日。
‧治療明細欄:應將護理處置項目、編號、名稱、實施次數等填入治療明細欄內。
‧其餘各欄位之填報同門診費用填報方式。
十、審查作業:
(
)居家照護收案及延長照護申請案件。
1.
審查原則:逐案審查。
2.
完成審查期限:除申報資料不全者外,應自受理日起二週內完成核定。
3.
居家照護申請案件及申請延長案件之審查作業流程如附件三。
(
)居家照護費用之審查
1.
審查原則:
‧未依規定報備核准收案或延長照護者,不予給付費用。
‧訪視次數在二次以內之個案不須審查;訪視次數在二次以上之個案逐案審查。
2.
完成審查期限:同門診費用審查期限。
3.
居家照護費用之審查作業流程如附件四。
十一、依本保險支付之照護費用,照護機構不得重覆向收案病人收取。

自費安養定型化契約﹝未定期限﹞範本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經乙方攜回審閱。(契約審閱期間至少為五日)
乙方簽章:
甲方簽章:   
立契約書      (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為乙方)
茲為安養事宜,雙方同意依本契約條款覆行並簽立條款如下:
自費安養定型化契約(未有期限)範本草案

第一條

甲方提供坐落於  縣(市)  路  段  巷  弄  號  樓  室,約  坪之  人房暨第九條所定之服務,乙方依第三條所定收費標準繳費進住使用。

第二條

本契約期間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三條

乙方同意繳納保證金、安養費,其數額及繳費方式如下:
一、保證金:乙方應於訂立契約時,一次繳足相當於  個月安養費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  元整。乙方欠繳安養費或其他費用,或對甲方負損害賠償責任時,甲方得定七日以上之期限通知乙方繳納,逾期仍不繳納者,甲方得於保證金內扣抵,其不足數乙方仍應依第六條補足。
二、安養費:每月  元整,乙方最遲應於進住之日依當月進住日數繳納,並於嗣後每月  日按月繳納。本款安養費,包括膳食費、住宿費、服務費、維護費等惟不含第五條所應自行負擔費用,其計費數額及內容如下:
(一)膳食費:每月  元,含每日早、中、晚三餐暨節慶加菜。
(二)住宿費:每月  元,由甲方提供第一條所示之房間。
(三)服務費:每月  元,依第九條規定應由甲方提供服務之費用。
(四)維護費:每月  元,用供房舍、電器、車輛、醫療器材等設備之維護。

第四條

甲方得依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逾一定幅度時,甲方得比照調整收費,但以消費者物價指數自原收費標準訂定日起上漲超過百分之  時始得為之。調整收費後,消費者物價指數再度上漲超過百分之  時,亦同。
甲方得依消費者物價指數下跌逾一定幅度時,甲方應比照調整收費,但以消費者物價指數自原收費標準訂定日起下跌超過百分之  時始得為之。調整收費後,消費者物價指數再度下跌超過百分之  時,亦同。

第五條

乙方應自行負擔下列費用:
一、個人被服、日用品、營養品、紙尿褲等消耗品。
二、經甲方許可配置之私用電器之電費。
三、私用電話之裝機費及通話費。
四、送外就醫或住院期間所需醫療費用及僱請看護人員之費用。
五、其他應由乙方個人原因而生之費用。

第六條

保證金扣抵達二分之一時,甲方得定一個月以內之期限通知乙方補足。乙方逾期仍不補足者,甲方得終止契約。

第七條

乙方外出或其他正當理由而於院外生活、經辦妥甲方所規定之手續者,得請求無息退還一定比例之膳食費。

第八條

乙方應於契約生效日起十五日內進住,逾期仍未進住者,甲方得終止契約,並將乙方已繳費用無息退還。
甲方因應乙方之特殊請求而為進住之購置後,依前項終止契約所生之損害,得請求乙方賠償。

第九條

甲方提供下列服務:
一、生活服務:膳食、被服洗滌、居住環境整理、聯繫親友等日常生活事項或其他福利服務。
二、休閒服務:
(一)書報、雜誌、電視、電影、音樂。
(二)宗教信仰、慶生會、社團活動。
(三)戶外活動、旅遊踏青、參觀訪問。(視情形另計費用)
(四)其他有益老人身心健康之活動。(視情形另計費用)
三、諮詢服務:
(一)心理衛生之諮商、協談及座談。
(二)醫療保健之指導、問答及演講。
前項所定服務之內容詳如附件。
乙方於締約時,如有醫療資料記載醫囑事項,得提供甲方為必要之照顧。

第十條

乙方發生急、重病或其他緊急意外事故時,甲方應採取適當救護措醫,並即通知緊急聯絡人,如有必要並應即刻送醫治療。
甲方違背前項義務,致使乙方受有實際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乙方就緊急事故、傷病處理或其他必要之安養事項之通知,指定    為緊急聯絡人。
緊急聯絡人,就前項所定事項負有妥善處理之義務,並指定  縣(市)  路  段  巷  弄  號  樓為甲方通知之處所(聯絡電話:      ;傳真號碼:      )。
緊急聯絡人經甲方通知後未及時處理或甲方依上開緊急聯絡處所、電話或傳真而無法聯絡者,甲方得依當時情形為必要之處置,緊急聯絡人、乙方或其繼承人不得提出異議或請求損害賠償。緊急聯絡處所、電話或傳真如有變更,乙方或緊急聯絡人未即告知甲方,致甲方無法聯絡者,亦同。但甲方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十二條

乙方擅自變更使用甲方所提供之設施者,甲方得逕行回復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因此所生費用或其他損害,甲方得檢附單據於乙方繳納之保證金內扣抵。
乙方經甲方同意變更使用其所提供之設施,或另行增設新設施其費用應由乙方自行負責,且該等經變更或新增之設施於契約期滿或終止時,甲方得為必要之處置,乙方不得拆除及請求賠償。

第十三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應先予制止,無效後再予終止契約:
一、訂立契約時,以詐術使甲方誤信其符合進住條件,或為其他虛偽之意思表示,使甲方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患有精神病、法定傳染病,或其他健康狀況改變,或喪失生活自理能力,致不符合進住條件者。但甲方於契約終止後,經乙方或其家屬、緊急聯絡人、連帶保證人請求者,應協助轉送乙方至其他機構養護或醫療。
三、擅自讓與他人住用者。
四、違反甲方規定留宿親友,經警告三次仍不改善者。
五、無正當理由而於院外生活連續達兩個月以上或一年內空置寢室累積達三個月者。
六、故意毀損甲方之設備或物品,情節重大者。
七、違反規定使用甲方設備,致妨礙公共安全或衛生,情節嚴重者。
八、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九、鬥毆、吸毒、竊盜、妨害風化而有嚴重影響公共秩序或安寧等情事者。
十、持有槍炮、彈藥、刀械、毒品或其他嚴重妨礙公共安全之物品者。
十一、與其他安養者發生嚴重爭執,經甲方以換房或其他方式勸解仍未改善,致影響團體生活者。

第十四條

甲方非因第六條、第八條或第十三條所定情形之一,不得終止契約。
當安養契約終止後,老人倘無法自立生活,甲方應予妥適轉介至適當安養機構,若有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七條之原因者,地方政府得依法予以適當安置。
乙方於契約期限屆滿前,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一個月前通知甲方。

第十五條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得不經前條第三項後段之期限,逕行通知終止契約。
一、甲方或其代理人於訂立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乙方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甲方之受雇人或其代理人對於乙方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甲方之受雇人、代理人或其他安養者患有法定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但甲方已將該受雇人、代理人或安養者送醫診治,並證明已無傳染之處者,不在此限。
四、甲方提供乙方居住或生活之處所,危害乙方之安全或健康,或有危害之虞者。
五、甲方未依第九條之約定,提供相當品質之服務,經全體安養者二分之一以上決議通知甲方改善,無效果者。

第十六條

契約終止時,甲方應於乙方騰空遷出安養處所後,並將乙方所繳保證金扣除乙方積欠之費用或應負擔之損害賠償之餘額無息返還之。但乙方經甲方同意所變更或新增之設施,不得拆除,並不得請求賠償。
契約終止時,甲方應將乙方已繳當月安養費按契約終止後之日數比例退還之。
乙方依前條第五款終止契約者,甲方應按  個月份之安養費計付違約金。

第十七條

乙方於契約終止時,除經甲方書面同意續約外,應於七日內遷出安養處所並回復原狀。如不按期遷出者,甲方得按一定比例向乙方請求依安養費  倍計算之違約金至遷出之日為止,乙方及連帶保證人絕無異議。
乙方於遷出安養處所後,所遺留之物品將先集中保管,並催告限期取回,逾期仍未取回時,視為乙方已拋棄,同意甲方任意處置。

第十八條

乙方於契約存續期間死亡者,契約即為終止,乙方之遺體及其遺留財物依其所立遺囑處理之。如無立遺囑者得依甲方慣例處理之。
甲方非因重大過失不知乙方立有遺囑或有嗣後撤回遺囑之全部或一部或有民法所定視為撤回之事由者,緊急聯絡人或乙方之繼承人對於甲方所為之處置不得異議。
無第一項之遺囑者,緊急聯絡人乙方繼承人或家屬於甲方通知十二小時內應即領回乙方之遺體,未領回前,甲方得將遺體逕送殯儀館或移至太平間暫厝。緊急聯絡人或乙方繼承人或家屬拒不領回者,或無該等人時,甲方應請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定處理之。但意外死亡者,甲方應即報警轉請檢察官辦理相驗手續。甲方依前三項規定處理乙方遺體所需必要費用,得於保證金或乙方遺留之財產扣抵之,如有不足,甲方得請求連帶保證人或乙方之繼承人償還。
乙方死亡時如無扶養義務之親屬或扶養義務之親屬無扶養能力時,當地主管機關或福利機構應為其辦理喪葬,所需費用,由其遺產負擔之,無遺產時,由當地主管機關或福利機構負擔之。
無第一項之遺囑而連帶保證人、未依甲方所定期限會同乙方之繼承人處理遺物時,甲方得依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處理之。

第十九條

甲、乙雙方依本契約所訂附件以及經乙方審閱之進住規定,視為契約之一部份,與契約有同一效力。

第二十條

乙方連帶保證人對於乙方欠繳之一切費用及第十七條之違約金、第十八條之費用或其他損害賠償,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契約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處理,並得由甲、乙雙方隨時協議補充之。

第二十二條

本契約書一式  份,經甲、乙雙方及乙方連帶保證人、緊急聯絡人簽名或蓋章後生效,各執一份為憑。如送法院公證,其所需費用除另有約定外,由甲、乙雙方平均分擔。

契約當事人
甲方:
負責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
乙方:
住址:
身分證統一編號:
乙方連帶保證人:
住址:
身分證統一編號:
緊急聯絡人:
住址:
身分證統一編號:
中華民國年月日 



自費安養定型化契約﹝定有期限﹞範本

立契約書      (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為乙方)


茲為安養事宜,雙方同意依本契約條款覆行並簽立條款如下:

第一條

甲方提供坐落於  縣(市)  路  段  巷  弄  號  樓  室,約  坪之  人房暨第九條所定之服務,乙方依第三條所定收費標準繳費進住使用。

第二條

本契約期間自簽訂之日起至  年  月  日為止。

第三條

乙方同意繳納保證金、安養費,其數額及繳費方式如下:
一、保證金:乙方應於訂立契約時,一次繳足相當於  個月安養費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元整。乙方欠繳安養費或其他費用,或對甲方負損害賠償責任時,甲方得定七日以上之期限通知乙方繳納,逾期仍不繳納者,甲方得於保證金內扣抵,其不足數乙方仍應依第六條補足。
二、安養費:每月  元整,乙方最遲應於進住之日依當月進住日數繳納,並於嗣後每月  日按月繳納。本款安養費,包括膳食費、住宿費、服務費、維護費等惟不含第五條所應自行負擔費用,其計費數額及內容如下:
(一)膳食費:每月  元,含每日早、中、晚三餐暨節慶加菜。
(二)住宿費:每月  元,由甲方提供第一條所示之房間。
(三)服務費:每月  元,依第九條規定應由甲方提供服務之費用。
(四)維護費:每月  元,用供房舍、電器、車輛、醫療器材等設備之維護。

第四條

甲方於契約期限內,非經乙方同意,不得調高前條所定各項費用。

第五條

乙方應自行負擔下列費用:
一、個人被服、日用品、營養品、紙尿褲等消耗品。
二、經甲方許可配置之私用電器之電費。
三、私用電話之裝機費及通話費。
四、送外就醫或住院期間所需醫療費用及僱請看護人員之費用。
五、其他應由乙方個人原因而生之費用。

第六條

保證金扣抵達二分之一時,甲方得定一個月以內之期限通知乙方補足。乙方逾期仍不補足者,甲方得終止契約。

第七條

乙方外出或其他正當理由而於院外生活、經辦妥甲方所規定之手續者,得請求無息退還一定比例之膳食費。

第八條

乙方應於契約生效日起十五日內進住,逾期仍未進住者,甲方得終止契約,並將乙方已繳費用無息退還。
甲方因應乙方之特殊請求而為進住之購置後,依前項終止契約所生之損害,得請求乙方賠償。

第九條

甲方提供下列服務:
一、生活服務:膳食、被服洗滌、居住環境整理、聯繫親友等日常生活事項或其他福利服務。
二、休閒服務:
(一)書報、雜誌、電視、電影、音樂。
(二)宗教信仰、慶生會、社團活動。
(三)戶外活動、旅遊踏青、參觀訪問。(視情形另計費用)
(四)其他有益老人身心健康之活動。(視情形另計費用)
三、諮詢服務:
(一)心理衛生之諮商、協談及座談。
(二)醫療保健之指導、問答及演講。
前項所定服務之內容詳如附件。
乙方於締約時,如有醫療資料記載醫囑事項,得提供甲方為必要之照顧。

第十條

乙方發生急、重病或其他緊急意外事故時,甲方應採取適當救護措醫,並即通知緊急聯絡人,如有必要並應即刻送醫治療。
甲方違背前項義務,致使乙方受有實際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乙方就緊急事故、傷病處理或其他必要之安養事項之通知,指定為緊急聯絡人。
緊急聯絡人,就前項所定事項負有妥善處理之義務,並指定  縣(市)  路  段  巷  弄  號  樓為甲方通知之處所(聯絡電話:      ;傳真號碼:      )。
緊急聯絡人經甲方通知後未及時處理或甲方依上開緊急聯絡處所、電話或傳真而無法聯絡者,甲方得依當時情形為必要之處置,緊急聯絡人、乙方或其繼承人不得提出異議或請求損害賠償。緊急聯絡處所、電話或傳真如有變更,乙方或緊急聯絡人未即告知甲方,致甲方無法聯絡者,亦同。但甲方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十二條

乙方擅自變更使用甲方所提供之設施者,甲方得逕行回復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因此所生費用或其他損害,甲方得檢附單據於乙方繳納之保證金內扣抵。
乙方經甲方同意變更使用其所提供之設施,或另行增設新設施其費用應由乙方自行負責,且該等經變更或新增之設施於契約期滿或終止時,甲方得為必要之處置,乙方不得拆除及請求賠償。

第十三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應先予制止,無效後再予終止契約:
一、訂立契約時,以詐術使甲方誤信其符合進住條件,或為其他虛偽之意思表示,使甲方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患有精神病、法定傳染病,或其他健康狀況改變,或喪失生活自理能力,致不符合進住條件者。但甲方於契約終止後,經乙方或其家屬、緊急聯絡人、連帶保證人請求者,應協助轉送乙方至其他機構養護或醫療。
三、擅自讓與他人住用者。
四、違反甲方規定留宿親友,經警告三次仍不改善者。
五、無正當理由而於院外生活連續達兩個月以上或一年內空置寢室累積達三個月者。
六、故意毀損甲方之設備或物品,情節重大者。
七、違反規定使用甲方設備,致妨礙公共安全或衛生,情節嚴重者。
八、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九、鬥毆、吸毒、竊盜、妨害風化而有嚴重影響公共秩序或安寧等情事者。
十、持有槍炮、彈藥、刀械、毒品或其他嚴重妨礙公共安全之物品者。
十一、與其他安養者發生嚴重爭執,經甲方以換房或其他方式勸解仍未改善,致影響團體生活者。

第十四條

本契約期滿,未經雙方另定書面契約者,進住安養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但甲方應於期滿前一個月通知乙方。
甲方於契約期限屆滿前,非因第六條、第八條或第十三條所定情形之一,不得終止契約。
當安養契約終止後,老人倘無法自立生活,甲方應予妥適轉介至適當安養機構,若有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七條之原因者,地方政府得依法予以適當安置。
乙方於契約期限屆滿前,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一個月前通知甲方。

第十五條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得不經前條第三項後段之期限,逕行通知終止契約。
一、甲方或其代理人於訂立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乙方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甲方之受雇人或其代理人對於乙方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甲方之受雇人、代理人或其他安養者患有法定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但甲方已將該受雇人、代理人或安養者送醫診治,並證明已無傳染之處者,不在此限。
四、甲方提供乙方居住或生活之處所,危害乙方之安全或健康,或有危害之虞者。
五、甲方未依第九條之約定,提供相當品質之服務,經全體安養者二分之一以上決議通知甲方改善,無效果者。

第十六條

契約期限屆滿或終止時,甲方應於乙方騰空遷出安養處所後,並將乙方所繳保證金扣除乙方積欠之費用或應負擔之損害賠償之餘額無息返還之。但乙方經甲方同意所變更或新增之設施,不得拆除,並不得請求賠償。
契約終止時,甲方應將乙方已繳當月安養費按契約終止後之日數比例退還之。
乙方依前條第五款終止契約者,甲方應按  個月份之安養費計付違約金。

第十七條

乙方於契約期限屆滿或終止時,除經甲方書面同意續約外,應於七日內遷出安養處所並回復原狀。如不按期遷出者,甲方得按一定比例向乙方請求依安養費  倍計算之違約金至遷出之日為止,乙方及連帶保證人絕無異議。
乙方於遷出安養處所後,所遺留之物品將先集中保管,並催告限期取回,逾期仍未取回時,視為乙方已拋棄,同意甲方任意處置。

第十八條

乙方於契約存續期間死亡者,契約即為終止,乙方之遺體及其遺留財物依其所立遺囑處理之。如無立遺囑者得依甲方慣例處理之。
甲方非因重大過失不知乙方立有遺囑或有嗣後撤回遺囑之全部或一部或有民法所定視為撤回之事由者,緊急聯絡人或乙方之繼承人對於甲方所為之處置不得異議。
無第一項之遺囑者,緊急聯絡人乙方繼承人或家屬於甲方通知十二小時內應即領回乙方之遺體,未領回前,甲方得將遺體逕送殯儀館或移至太平間暫厝。緊急聯絡人或乙方繼承人或家屬拒不領回者,或無該等人時,甲方應請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定處理之。但意外死亡者,甲方應即報警轉請檢察官辦理相驗手續。甲方依前三項規定處理乙方遺體所需必要費用,得於保證金或乙方遺留之財產扣抵之,如有不足,甲方得請求連帶保證人或乙方之繼承人償還。
乙方死亡時如無扶養義務之親屬或扶養義務之親屬無扶養能力時,當地主管機關或福利機構應為其辦理喪葬,所需費用,由其遺產負擔之,無遺產時,由當地主管機關或福利機構負擔之。
無第一項之遺囑而連帶保證人、未依甲方所定期限會同乙方之繼承人處理遺物時,甲方得依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處理之。

第十九條

甲、乙雙方依本契約所訂附件以及經乙方審閱之進住規定,視為契約之一部份,與契約有同一效力。

第二十條

乙方連帶保證人對於乙方欠繳之一切費用及第十七條之違約金、第十八條之費用或其他損害賠償,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契約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處理,並得由甲、乙雙方隨時協議補充之。

第二十二條

本契約書一式  份,經甲、乙雙方及乙方連帶保證人、緊急聯絡人簽名或蓋章後生效,各執一份為憑。如送法院公證,其所需費用除另有約定外,由甲、乙雙方平均分擔。

契約當事人
甲方:
負責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
乙方:
住址:
身分證統一編號:
乙方連帶保證人:
住址:
身分證統一編號:
緊急聯絡人:
住址:
身分證統一編號:
中華民國年月日 

委託安養定型化契約﹝未定期限﹞範本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經乙方攜回審閱。(契約審閱期間至少為五日)
乙方簽章:
丙方簽章:
甲方簽章:   


立契約書      (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為乙方)
茲為 (以下簡稱丙方)之安養事宜,經乙、丙方同意依本契約條款覆行並簽立條款如下:
自費安養定型化契約(未有期限)範本草案

第一條

甲方提供坐落於  縣(市)  路  段  巷  弄  號  樓  室,約  坪之  人房暨第九條所定之服務,乙方依第三條所定收費標準繳費進住使用。

第二條

本契約期間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三條

乙方同意繳納保證金、安養費,其數額及繳費方式如下:
一、保證金:乙方應於訂立契約時,一次繳足相當於  個月安養費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  元整。乙方欠繳安養費或其他費用,或乙、丙方對甲方負損害賠償責任時,甲方得定七日以上之期限通知乙方繳納,逾期仍不繳納者,甲方得於保證金內扣抵,其不足數乙方仍應依第六條補足。
二、安養費:每月  元整,乙方最遲應於丙方進住之日依當月進住日數繳納,並於嗣後每月  日按月繳納。本款安養費,包括膳食費、住宿費、服務費、維護費等惟不含第五條所應自行負擔費用,其計費數額及內容如下:
(一)膳食費:每月  元,含每日早、中、晚三餐暨節慶加菜。
(二)住宿費:每月  元,由甲方提供第一條所示之房間。
(三)服務費:每月  元,依第九條規定應由甲方提供服務之費用。
(四)維護費:每月  元,用供房舍、電器、車輛、醫療器材等設備之維護。

第四條

甲方得依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逾一定幅度時,甲方得比照調整收費,但以消費者物價指數自原收費標準訂定日起上漲超過百分之  時始得為之。調整收費後,消費者物價指數再度上漲超過百分之  時,亦同。
甲方得依消費者物價指數下跌逾一定幅度時,甲方應比照調整收費,但以消費者物價指數自原收費標準訂定日起下跌超過百分之  時始得為之。調整收費後,消費者物價指數再度下跌超過百分之  時,亦同。

第五條

乙方應自行負擔下列費用:
一、個人被服、日用品、營養品、紙尿褲等消耗品。
二、經甲方許可配置之私用電器之電費。
三、私用電話之裝機費及通話費。
四、送外就醫或住院期間所需醫療費用及僱請看護人員之費用。
五、其他應由乙方個人原因而生之費用。

第六條

保證金扣抵達二分之一時,甲方得定一個月以內之期限通知乙方補足。乙方逾期仍不補足者,甲方應定十日以上期限通知丙方補足,逾期仍不補足者,甲方得終止契約。

第七條

丙方外出或其他正當理由而於院外生活、經辦妥甲方所規定之手續者,得請求無息退還一定比例之膳食費。
甲方於丙方辦理前項手續時,得酌情通知乙方。

第八條

丙方應於契約生效日起十五日內進住,逾期仍未進住者,甲方得終止契約,並將乙方已繳費用無息退還。
甲方因應乙、丙方之特殊請求而為進住之購置後,依前項終止契約所生之損害,得請求乙方賠償。

第九條

甲方應對丙方提供下列服務:
一、生活服務:膳食、被服洗滌、居住環境整理、聯繫親友等日常生活事項或其他福利服務。
二、休閒服務:
(一)書報、雜誌、電視、電影、音樂。
(二)宗教信仰、慶生會、社團活動。
(三)戶外活動、旅遊踏青、參觀訪問。(視情形另計費用)
(四)其他有益老人身心健康之活動。(視情形另計費用)
三、諮詢服務:
(一)心理衛生之諮商、協談及座談。
(二)醫療保健之指導、問答及演講。
前項所定服務之內容詳如附件。
乙、丙方於締約時,如有丙方之醫療資料記載醫囑事項,得提供甲方為必要之照顧。

第十條

丙方發生急、重病或其他緊急意外事故時,甲方應採取適當救護措醫,並即通知乙方及緊急聯絡人,如有必要並應即刻送醫治療。
甲方違背前項義務,致使丙方受有實際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乙方亦得依相關法律規定,向甲方請求賠償其損害。

第十一條

有關丙方就緊急事故、傷病處理或其他必要之安養事項之通知,乙方及丙方共同指定為緊急聯絡人。
緊急聯絡人,就前項所定事項負有妥善處理之義務,並指定  縣(市)  路  段  巷  弄  號  樓為甲方通知之處所(聯絡電話:      ;傳真號碼:      )。
緊急聯絡人經甲方通知後未及時處理或甲方依上開緊急聯絡處所、電話或傳真而無法聯絡者,甲方得依當時情形為必要之處置,緊急聯絡人、乙方、丙方或其繼承人不得提出異議或請求損害賠償。緊急聯絡處所、電話或傳真如有變更,乙方、丙方或緊急聯絡人未即告知甲方,致甲方無法聯絡者,亦同。但甲方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十二條

乙方或丙方擅自變更使用甲方所提供之設施者,甲方得逕行回復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因此所生費用或其他損害,甲方得檢附單據於乙方繳納之保證金內扣抵。
乙方或丙方經甲方同意變更使用其所提供之設施,或另行增設新設施其費用應由乙方自行負責,且該等經變更或新增之設施於契約期滿或終止時,甲方得為必要之處置,乙方不得拆除及請求賠償。

第十三條

乙方或丙方於訂立契約時,以詐術使甲方誤信丙方符合進住條件或為其他虛偽之意思表示,使甲方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甲方得終止契約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應先予制止,無效後得終止契約:
一、患有精神病、法定傳染病,或其他健康狀況改變,或喪失生活自理能力,致不符合進住條件者。但甲方於契約終止後,經乙方或其家屬、緊急聯絡人、連帶保證人請求者,應協助轉送乙方至其他機構養護或醫療。
二、擅自讓與他人住用者。
三、違反甲方規定留宿親友,經警告三次仍不改善者。
四、無正當理由而於院外生活連續達兩個月以上或一年內空置寢室累積達三個月者。
五、故意毀損甲方之設備或物品,情節重大者。
六、違反規定使用甲方設備,致妨礙公共安全或衛生,情節嚴重者。
七、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八、鬥毆、吸毒、竊盜、妨害風化而有嚴重影響公共秩序或安寧等情事者。
九、持有槍炮、彈藥、刀械、毒品或其他嚴重妨礙公共安全之物品者。
十、與其他安養者發生嚴重爭執,經甲方以換房或其他方式勸解仍未改善,致影響團體生活者。

第十四條

甲方非因第六條、第八條或第十三條所定情形之一,不得終止契約。
當安養契約終止後,老人倘無法自立生活,甲方應予妥適轉介至適當安養機構,若有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七條之原因者,地方政府得依法予以適當安置。
本契約期限屆滿前,乙、丙方得終止契約,但由乙方為之者,以為丙方之利益為限,並應於一個月前通知甲方。

第十五條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丙方得不經前條第三項後段之期限,逕行通知終止契約。
甲方或其代理人於訂立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乙方或丙方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一、甲方之受雇人或其代理人對於丙方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二、甲方之受雇人、代理人或其他安養者患有法定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但甲方已將該受雇人、代理人或安養者送醫診治,並證明已無傳染之處者,不在此限。
三、甲方提供丙方居住或生活之處所,危害丙方之安全或健康,或有危害之虞者。
四、甲方未依第九條之約定,提供相當品質之服務,經全體安養者二分之一以上決議通知甲方改善,無效果者。

第十六條

契約終止時,甲方應於丙方騰空遷出安養處所後,並將乙方所繳保證金扣除乙方積欠之費用或乙方或丙方應負擔之損害賠償之餘額無息返還之。但乙方或丙方經甲方同意所變更及乙方或丙方新增之設施,不得拆除,並不得請求賠償。
契約終止時,甲方應將乙方已繳當月安養費按契約終止後之日數比例退還之。
乙、丙方依前條第五款終止契約者,甲方應按  個月份之安養費計付違約金。

第十七條

乙方於契約終止時,甲得按一定比例向乙方請求依安養費  倍計算之違約金至遷出之日為止,乙方及連帶保證人絕無異議。
丙方於遷出安養處所後,所遺留之物品將先集中保管,並催告限期取回,逾期仍未取回時,視為丙方已拋棄,同意甲方任意處置。

第十八條

丙方於契約存續期間死亡者,契約即為終止,丙方之遺體及其遺留財物依其所立遺囑處理之。如無立遺囑者得依甲方慣例處理之。
甲方非因重大過失不知丙方立有遺囑或有嗣後撤回遺囑之全部或一部或有民法所定視為撤回之事由者,乙方或緊急聯絡人或丙方之繼承人對於甲方所為之處置不得異議。
無第一項之遺囑者,乙方或緊急聯絡人或丙方繼承人或家屬於甲方通知十二小時內應即領回丙方之遺體,未領回前,甲方得將遺體逕送殯儀館或移至太平間暫厝。乙方或緊急聯絡人或丙方繼承人或家屬拒不領回者,或無該等人時,甲方應請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定處理之。但意外死亡者,甲方應即報警轉請檢察官辦理相驗手續。
甲方依前三項規定處理丙方遺體所需必要費用,得於保證金或丙方遺留之財產扣抵之,如有不足,甲方得請求乙方、連帶保證人或丙方之繼承人償還。
丙方死亡時如無扶養義務之親屬或扶養義務之親屬無扶養能力時,當地主管機關或福利機構應為其辦理喪葬,所需費用,由其遺產負擔之,無遺產時,由當地主管機關或福利機構負擔之。無第一項之遺囑而乙方或連帶保證人、未依甲方所定期限會同丙方之繼承人處理遺物時,甲方得依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處理之。

第十九條

甲、乙、丙三方依本契約所訂附件以及經乙、丙方審閱之進住規定,視為契約之一部份,與契約有同一效力。

第二十條

乙方連帶保證人對於乙方欠繳之一切費用及第十七條之違約金、第十八條之費用或其他乙方或丙方損害賠償,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契約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處理,並得由甲、乙雙方隨時協議補充之。

第二十二條

本契約書一式  份,經甲、乙丙三方及乙方連帶保證人、緊急聯絡人簽名或蓋章後生效,各執一份為憑。如送法院公證,其所需費用除另有約定外,由甲、乙雙方平均分擔。
契約當事人

甲方:
負責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
乙方:
住址:
身分證統一編號:
丙方:
住址:
身分證統一編號:
乙方連帶保證人:
住址:
身分證統一編號:
緊急聯絡人:
住址:
身分證統一編號:
中華民國年月日 

委託安養定型化契約﹝定有期限﹞範本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經乙方攜回審閱。(契約審閱期間至少為五日)
乙方簽章:
丙方簽章:
甲方簽章:   


立契約書      (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為乙方)
茲為 (以下簡稱丙方)之安養事宜,經乙、丙方同意依本契約條款覆行並簽立條款如下:
自費安養定型化契約(未有期限)範本草案

第一條

甲方提供坐落於  縣(市)  路  段  巷  弄  號  樓  室,約  坪之  人房暨第九條所定之服務,乙方依第三條所定收費標準繳費進住使用。

第二條

本契約期間自簽訂之日起至  年  月  日為止。

第三條

乙方同意繳納保證金、安養費,其數額及繳費方式如下:
一、保證金:乙方應於訂立契約時,一次繳足相當於  個月安養費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  元整。乙方欠繳安養費或其他費用,或乙、丙方對甲方負損害賠償責任時,甲方得定七日以上之期限通知乙方繳納,逾期仍不繳納者,甲方得於保證金內扣抵,其不足數乙方仍應依第六條補足。
二、安養費:每月  元整,乙方最遲應於丙方進住之日依當月進住日數繳納,並於嗣後每月  日按月繳納。本款安養費,包括膳食費、住宿費、服務費、維護費等惟不含第五條所應自行負擔費用,其計費數額及內容如下:
(一)膳食費:每月  元,含每日早、中、晚三餐暨節慶加菜。
(二)住宿費:每月  元,由甲方提供第一條所示之房間。
(三)服務費:每月  元,依第九條規定應由甲方提供服務之費用。
(四)維護費:每月  元,用供房舍、電器、車輛、醫療器材等設備之維護。

第四條

甲方於契約期限內,非經乙方同意,不得調高前條所定各項費用。

第五條

乙方應自行負擔下列費用:
一、個人被服、日用品、營養品、紙尿褲等消耗品。
二、經甲方許可配置之私用電器之電費。
三、私用電話之裝機費及通話費。
四、送外就醫或住院期間所需醫療費用及僱請看護人員之費用。
五、其他應由乙方個人原因而生之費用。

第六條

保證金扣抵達二分之一時,甲方得定一個月以內之期限通知乙方補足。乙方逾期仍不補足者,甲方應定十日以上期限通知丙方補足,逾期仍不補足者,甲方得終止契約。

第七條

丙方外出或其他正當理由而於院外生活、經辦妥甲方所規定之手續者,得請求無息退還一定比例之膳食費。
甲方於丙方辦理前項手續時,得酌情通知乙方。

第八條

丙方應於契約生效日起十五日內進住,逾期仍未進住者,甲方得終止契約,並將乙方已繳費用無息退還。
甲方因應乙、丙方之特殊請求而為進住之購置後,依前項終止契約所生之損害,得請求乙方賠償。

第九條

甲方應對丙方提供下列服務:
一、生活服務:膳食、被服洗滌、居住環境整理、聯繫親友等日常生活事項或其他福利服務。
二、休閒服務:
(一)書報、雜誌、電視、電影、音樂。
(二)宗教信仰、慶生會、社團活動。
(三)戶外活動、旅遊踏青、參觀訪問。(視情形另計費用)
(四)其他有益老人身心健康之活動。(視情形另計費用)
三、諮詢服務:
(一)心理衛生之諮商、協談及座談。
(二)醫療保健之指導、問答及演講。
前項所定服務之內容詳如附件。
乙、丙方於締約時,如有丙方之醫療資料記載醫囑事項,得提供甲方為必要之照顧。

第十條

丙方發生急、重病或其他緊急意外事故時,甲方應採取適當救護措醫,並即通知乙方及緊急聯絡人,如有必要並應即刻送醫治療。甲方違背前項義務,致使丙方受有實際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乙方亦得依相關法律規定,向甲方請求賠償其損害。

第十一條

有關丙方就緊急事故、傷病處理或其他必要之安養事項之通知,乙方及丙方共同指定為緊急聯絡人。
緊急聯絡人,就前項所定事項負有妥善處理之義務,並指定  縣(市)  路  段  巷  弄  號  樓為甲方通知之處所(聯絡電話:      ;傳真號碼:      )。
緊急聯絡人經甲方通知後未及時處理或甲方依上開緊急聯絡處所、電話或傳真而無法聯絡者,甲方得依當時情形為必要之處置,緊急聯絡人、乙方、丙方或其繼承人不得提出異議或請求損害賠償。緊急聯絡處所、電話或傳真如有變更,乙方、丙方或緊急聯絡人未即告知甲方,致甲方無法聯絡者,亦同。但甲方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十二條

乙方或丙方擅自變更使用甲方所提供之設施者,甲方得逕行回復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因此所生費用或其他損害,甲方得檢附單據於乙方繳納之保證金內扣抵。
乙方或丙方經甲方同意變更使用其所提供之設施,或另行增設新設施其費用應由乙方自行負責,且該等經變更或新增之設施於契約期滿或終止時,甲方得為必要之處置,乙方不得拆除及請求賠償。

第十三條

乙方或丙方於訂立契約時,以詐術使甲方誤信丙方符合進住條件或為其他虛偽之意思表示,使甲方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甲方得終止契約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應先予制止,無效後得終止契約:
一、患有精神病、法定傳染病,或其他健康狀況改變,或喪失生活自理能力,致不符合進住條件者。但甲方於契約終止後,經乙方或其家屬、緊急聯絡人、連帶保證人請求者,應協助轉送乙方至其他機構養護或醫療。
二、擅自讓與他人住用者。
三、違反甲方規定留宿親友,經警告三次仍不改善者。
四、無正當理由而於院外生活連續達兩個月以上或一年內空置寢室累積達三個月者。
五、故意毀損甲方之設備或物品,情節重大者。
六、違反規定使用甲方設備,致妨礙公共安全或衛生,情節嚴重者。
七、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八、鬥毆、吸毒、竊盜、妨害風化而有嚴重影響公共秩序或安寧等情事者。
九、持有槍炮、彈藥、刀械、毒品或其他嚴重妨礙公共安全之物品者。
十、與其他安養者發生嚴重爭執,經甲方以換房或其他方式勸解仍未改善,致影響團體生活者。

第十四條

本契約期滿,未經雙方另定書面契約者,進住安養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但甲方應於期滿前一個月通知乙方及丙方。
甲方於契約期限屆滿前,非因第六條、第八條或第十三條所定情形之一,不得終止契約。
當安養契約終止後,老人倘無法自立生活,甲方應予妥適轉介至適當安養機構,若有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七條之原因者,地方政府得依法予以適當安置。
本契約期限屆滿前,乙、丙方得終止契約,但由乙方為之者,以為丙方之利益為限,並應於一個月前通知甲方。

第十五條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丙方得不經前條第三項後段之期限,逕行通知終止契約。
甲方或其代理人於訂立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乙方或丙方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一、甲方之受雇人或其代理人對於丙方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二、甲方之受雇人、代理人或其他安養者患有法定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但甲方已將該受雇人、代理人或安養者送醫診治,並證明已無傳染之處者,不在此限。
三、甲方提供丙方居住或生活之處所,危害丙方之安全或健康,或有危害之虞者。
四、甲方未依第九條之約定,提供相當品質之服務,經全體安養者二分之一以上決議通知甲方改善,無效果者。

第十六條

契約期限屆滿或終止時,甲方應於丙方騰空遷出安養處所後,並將乙方所繳保證金扣除乙方積欠之費用或乙方或丙方應負擔之損害賠償之餘額無息返還之。但乙方或丙方經甲方同意所變更及乙方或丙方新增之設施,不得拆除,並不得請求賠償。
契約終止時,甲方應將乙方已繳當月安養費按契約終止後之日數比例退還之。
乙、丙方依前條第五款終止契約者,甲方應按  個月份之安養費計付違約金。

第十七條

乙方於契約期限屆滿或終止時,除經甲方書面同意續約外,應協助丙方於七日內遷出安養處所並回復原狀。如不按期遷出者,甲方得按一定比例向乙方請求依安養費  倍計算之違約金至遷出之日為止,乙方及連帶保證人絕無異議。
丙方於遷出安養處所後,所遺留之物品將先集中保管,並催告限期取回,逾期仍未取回時,視為丙方已拋棄,同意甲方任意處置。

第十八條

丙方於契約存續期間死亡者,契約即為終止,丙方之遺體及其遺留財物依其所立遺囑處理之。如無立遺囑者得依甲方慣例處理之。
甲方非因重大過失不知丙方立有遺囑或有嗣後撤回遺囑之全部或一部或有民法所定視為撤回之事由者,乙方或緊急聯絡人或丙方之繼承人對於甲方所為之處置不得異議。
無第一項之遺囑者,乙方或緊急聯絡人或丙方繼承人或家屬於甲方通知十二小時內應即領回丙方之遺體,未領回前,甲方得將遺體逕送殯儀館或移至太平間暫厝。乙方或緊急聯絡人或丙方繼承人或家屬拒不領回者,或無該等人時,甲方應請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定處理之。但意外死亡者,甲方應即報警轉請檢察官辦理相驗手續。
甲方依前三項規定處理丙方遺體所需必要費用,得於保證金或丙方遺留之財產扣抵之,如有不足,甲方得請求乙方、連帶保證人或丙方之繼承人償還。
丙方死亡時如無扶養義務之親屬或扶養義務之親屬無扶養能力時,當地主管機關或福利機構應為其辦理喪葬,所需費用,由其遺產負擔之,無遺產時,由當地主管機關或福利機構負擔之。
無第一項之遺囑而乙方或連帶保證人、未依甲方所定期限會同丙方之繼承人處理遺物時,甲方得依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處理之。

第十九條

甲、乙、丙三方依本契約所訂附件以及經乙、丙方審閱之進住規定,視為契約之一部份,與契約有同一效力。

第二十條

乙方連帶保證人對於乙方欠繳之一切費用及第十七條之違約金、第十八條之費用或其他乙方或丙方損害賠償,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契約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處理,並得由甲、乙雙方隨時協議補充之。

第二十二條

本契約書一式  份,經甲、乙丙三方及乙方連帶保證人、緊急聯絡人簽名或蓋章後生效,各執一份為憑。如送法院公證,其所需費用除另有約定外,由甲、乙雙方平均分擔。
契約當事人
甲方:
負責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
乙方:
住址:
身分證統一編號:
丙方:
住址:
身分證統一編號:
乙方連帶保證人:
住址:
身分證統一編號:
緊急聯絡人:
住址:
身分證統一編號:
中華民國年月日 

契約當事人
甲方:
負責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
乙方:
住址:
身分證統一編號:
丙方:
住址:
身分證統一編號:
乙方連帶保證人:
住址:
身分證統一編號:
緊急聯絡人:
住址:
身分證統一編號:
中華民國年月日

居家照護照顧者照護能力指導指引

(中華民國長期照護協會居家照護學教材)

不論護理人員所工作的地點或服務的對象是誰,健康指導一直是護理工作中極為重要的一環。近年來,居家照顧的推廣及納入全民健保給付,使居家照護的服務量增加,居家照護雖有居家護理師定期探訪個案,但是日常生活24小時、衣、住、活動、清潔的照顧,皆需透過主要照顧者〈家屬或看護〉的雙手,才能使病患得到相當品質的照顧,因此居家護理師如何效地指導照顧者進行照顧工作是其服務中極為重要的一環,此服務的成敗,攸關病患照護品質,不得等閒視之。一般病患在轉介居家照護前也許在醫院或透由其他資源已了解有關照顧的相關訊息。然而,在住院期短暫,病情不穩,照顧者換人及醫院指導未能適當考慮居家狀況等因素下,照顧者所了解的知識,如何應用於出院後的現實居家生活,其間可能存有極大的落差。因此居家護理師於收案初期,需審慎評估照顧者在日常生活照顧中的學習需要,依問題的嚴重性,指導的時效性與適
切性,決定教學內容的優先次序,並與照顧者取得學習目標的共識後,有計劃的予以指導;教學過程中如何在短暫的訪視時間進行有效的指導,可以參考下列指引。本系列指引目前共發展完成11張,其內容於設計過程中融合學理與嘉南地區居家護理師之實務經驗,同時兼顧照顧者居家方便性所設計,各張在內容與主題的用詞上皆以照顧者為第一人稱,以示對照顧者之人性化互動,本指引原設計動機為發展居家照護之衛教單張供護理師於指導中使用,並可留置病患家供照顧者參閱,然限於人力與時間,未能於現階段完成此計劃,期待未來
可以儘速完成,使居家護理師能有利其器之資源,以善其指導,最終目的使病患照顧品質提高。

如何照顧他的身體清潔
清潔的身體帶給我們舒適與活著的尊嚴,""的身體是否像您一樣,每日保持清潔與光鮮?
下面讓我們一起來完成""的身體清潔吧!
如果他可以下床〈視其皮膚出油、出汗、異味產生等症狀〉,每日或每兩日淋浴或盆淋。
如果他不方便下床→每日床上擦澡,但每週至少淋浴一次徹底清潔。

您需要準備的用物
臉盆、毛巾二條、乾淨衣褲、大浴巾及塑膠襯墊、肥皂〈中性為佳〉別忘了在開治進行前要注意:水溫、隱私、安全淋浴或盆浴的洗法像您在洗澡一樣,要洗身體的每個部位。

臥床的擦操
-->-->-->雙手-->前胸-->肚子-->雙腳-->翻身後擦背部->臀部-->換水後洗會陰肛門

最後提醒您
1.
從乾淨的地方開始洗。
2.
關節彎曲、皮膚皺褶的地方,要特別清潔。
3.
身體若有傷口或使用尿管者,先擦澡再做尿管或傷口護理。
4.
對皮膚乾燥者,洗後可用凡士林或中性乳液(如:嬰兒乳液)擦拭肌膚。

如何給予他洗頭
您多久洗一次頭?洗頭後是否覺得清爽舒適?您所照顧的他,是否也跟您一樣常常洗頭?來做做看,一點也不難,為他洗個頭,會讓他舒服好一陣子喔!
如果他可以下床,請每週到浴室洗頭1-2次。
如果他不方便下床,則床上洗頭

您需要準備的用物
兩個水桶〈分別裝清水與髒水〉、水瓢、大毛巾、毛巾、大型塑膠袋或洗頭墊、洗髮精、梳子、吹風機。裝水前別忘了先用手背測試水溫喔!

清洗步驟
1.
備好洗頭墊或自製洗頭槽。〈大毛巾捲成長筒狀→放入大塑膠袋底部→做成馬蹄型以膠固定〉
2.
助他平躺,頭移到床沿→洗頭墊〈槽〉放在頭頸部,其下擺放在預裝髒水的桶中。
3.
以洗髮精搓洗頭髮,抓抓癢,再以清水沖洗,可重覆此步驟直到乾淨為止,注意水或泡沫勿跑到眼睛及耳朵。
4.
以乾毛巾包裹頭髮,移去用物,安排好舒適臥位後,再取出塑膠袋中的大毛巾來擦乾頭髮,也可以使用吹風機將頭髮吹乾,之後梳理整齊即可。
看看他現在是否神清氣爽?別忘了也給自己一個大大的喝采!

如何清潔他的手和腳
您是否曾懷疑,手腳活動不方便的他是否需要每週徹底清潔手和腳?健康的您每天洗澡、洗手,這些動作讓皮屑自然脫落,但是您的他不方便碰水,所以皮屑逐漸增厚而無法脫除,阻礙皮膚的呼吸,而皮屑是細菌喜歡的食物,如果您能幫助他定期去除,則發炎的機會及身體的異味會自然消失,他也會過得更舒適。
可下床活動者→每次淋浴或盆浴時,徹底以肥皂清潔每一隻手指、腳趾,尤其是指趾間,需搓揉至乾淨為止。
不方便下床者→選擇在某一次擦澡時完成〈除指甲剪外,不需特別準備用物〉,或單獨完成〈需備塑膠墊、盆、毛巾、肥皂、指甲剪〉。
別忘了進行前,先用您自己的手測試水溫喔!42-45℃即可。

清洗步驟
1.
將塑膠墊置床上,裝溫熱水盆置於上。
2.
將一側的手放入盆中,浸泡數分鐘,再以肥皂搓洗每一隻手指,尤其指縫,沖水淨後換另側手,以相同方法執行。
3.
手部完成後,進行腳的浸泡與搓洗,方法同前,注意趾間清洗至無皮屑止。
4.
修剪手指甲,應成弧()形。
5.
修剪腳趾甲,應修平,以防兩端長入趾肉內,修剪指趾甲時應修短,但不可傷及皮肉。

如何進行吞嚥訓練及餵食
能夠從口吃東西,是人生至大的快樂,如果他能保有由口享受美味大餐的能力,該是多美好的一件事!他可能因病暫時以鼻胃管補充養分,但是這管子是可以隨病情改善而拔除或只補充由口所沒辦法吃的食物,不過在讓他成功的由口吃東西前,需要您訓練他吞東西的能力。

何時可訓練他吞東西?
如果他開始對語言刺激有反應,並以棉籤沾水讓他吞,無咳嗽發生,即可以開始訓練。但對體力虛弱、意識不清或睡覺未醒的病患,別急著做進食訓練。病患上、下呼吸道感染痰很多時或吸入性肺炎等,需待病症改善,醫囑同意下給予吞東西或訓練。

您需要準備的用物
1.
毛巾(圍在身上)
2.
食物,吞嚥訓練初宜採用果凍、愛玉、布丁、豆花等,成功後可採用一般軟質或液體食物。
3.
裝食物容器及小湯匙。

步驟
1.
維持進餐環境安靜,將注意力集中在進食上。
2.
協助坐起至6090度,以枕頭放頭後,毛巾置於臉頰下,維持舒適的進食姿勢。
3.
讓其親眼看見食物,以增加病人食慾,促進消化液之分泌。
4.
重覆以口令動作以一小口食物餵食,並請他吞嚥兩次進行。
口令:打開你的嘴巴,嚐一嚐,用你的舌頭將食物舉至上顎,縮下巴吞下去,其間可用手協助病人。〈吞嚥無問題的病人可省去此步驟〉
5.
餵食時要緩慢,每次送入病人口中食物份量應適中,如腦中風的病人應將食物放人健側口中。
6.
食物應準確放入於其口內,需確定病人已咀嚼吞入後才可再餵。
7.
食後請清潔口腔並保持潮濕。
8.
記錄吞嚥情形,進食的量與種類及特別情形發生。

最後提醒您
1.
當病人發生咳嗽時,請停止餵食,讓病人至少休息半小時後再試,若屢次發生則可能病人需延後一段日期再試。
2.
餵食後需採坐姿休息半小時,再臥床,以防食物逆流。
3.
訓練期間,仍應有鼻胃管留置或其他方式,以補充不足的水分及營養。
4.
軟質食物進行一段時日,才可進行液體食物餵食。
5.
若發生哽噎、嗆到情形,應立即助其將食物排出:出手挖出食物、拍背、由病患背後抱住病患劍突下方向上壓迫,促其嘔吐,使用抽痰管助其排出。如何從鼻胃管正確灌入食物當您家人已經無法從嘴巴得到足夠的食物或藥物時,鼻/胃管可以建立飲食的管道!他的營養全靠您細心與耐心的準備並灌入,下面讓我們一起來完成正確的灌食。

您需要準備的用物
灌食物、灌食筒、毛巾、衛生紙
灌食物的準備
1.
若採自製,則可一次製作一天的量,冰在冰箱,每次只取出需灌入的量加熱並將之灌完〈若無法全部灌完,應速放回冰箱冷藏〉。
2.
若採商品為粉狀者,一次只泡適當的量全部灌入;若為罐裝,則未灌完部份應速放入冰箱中冷藏。
3.
食物宜加溫約38-40℃,但不可過燙。

灌食步驟
1.
洗手。
2.
安排灌食的用物及環境舒適、無臭(讓他好好享用這一餐)
3.
協助他坐起來或使床頭抬高30-60(使食物容易自然流下)
4.
將毛巾置於臉頰下,保持病人或床單的清潔。
5.
以下列任一方式確定胃管是否仍在胃內。檢查鼻胃管的記號,若脫出且超過10公分時,則請家屬一端塞住後,緩慢將管子拔出,並通知護理師重插;若刻度脫出未超過10公分,檢查口腔若無胃管纏繞,則可輕推至原刻度位置,重新固定。以空針反抽,確定胃管仍在胃內,並檢查胃內殘餘食物量,若在50c.c.以上,則延遲半小時或一小時再灌,無異狀之反抽物食物,可讓其自然流回胃。
6.
以灌食筒抽食物或藥物,將灌食器的高度定在腹部上約3045公分處,緩緩灌入食物,速度不宜太快。
7.
待灌完後,再抽30-50c.c.溫開水灌入,沖淨管內剩下食物。
8.
將管子密閉。
9.
記錄此餐的灌食內容及量。

最後提醒您
1.
每日給予口腔及鼻腔護理。
2.
灌食中避免灌入空氣。
3.
灌食中若出現奇怪現象,如咳嗽不止,或呼吸變化,應立刻停止灌食,並聯繫居家護理師。
4.
註明飯前或睡前使用之藥物應分開灌入。
5.
隨時注意鼻胃管插入之標記是否退色或脫落。
6.
使用氣管內管或氣管套的病人,灌食前應先抽痰,並將氣囊打氣,以免食物灌入肺內。
7.
灌食後30分鐘不要立刻翻身、拍痰。

如何照顧他的尿管及尿袋
您家人的尿管是他目前排尿的重要途徑,您的細心照顧與清潔可以讓尿管保持通暢,也大大減低發炎的機會,下面讓我們來看看兩種方法吧!

您需要準備的用物
方法:1.沖洗壺(小茶壺)、大棉花棒、便盆、布單(含不透水單)、優碘、小棉棒
方法:2.肥皂、毛巾、水盆

操作方法
方法1
1.
將布單(含不透水單)及便盆放在他的臀部下。
2.
一手拿水壺,在陰部位由上向下慢慢將水倒出,同時以另一手拿大棉花棒由上往下,由內而外清潔陰部。棉花棒勿一根到底,碰觸肛門時不可再用。
3.
將小棉棒沾優碘在尿道口與尿管接觸的部位,以圓圈式由內向外擦拭一圈,注意女性要撥開陰唇,男性要撥開包皮消毒才會乾淨。
4.
重新固定好尿管位置、將布單(含不透水單)及便盆移除。

方法2
1.
將布單(含不透水單)舖於他的臀部下。
2.
將陰部打濕,塗抹肥皂後,在陰部擦洗。
3.
以濕毛巾擦去肥皂至清潔。
4.
同方法134步驟。

最後提醒您
1.
上述步驟每日請執行1-2次。
2.
尿管每日至少要擠壓一次,避免折到或壓到,以保持暢通。
3.
尿袋高度要低於膀胱位置(但不可置放於地面上),每日至少要 倒尿三次,並記錄尿量。
4.
每日給他喝水2500-3000c.c.(醫生指示限水個案除外)
5.
如有發燒,尿量一日少於500c.c、血尿、滲尿、或尿管脫出,請儘快與醫護人員聯絡。

如何給予臥床的他進行關節活動?

  您是否曾有躺床兩三日,再下床活動時感覺關節僵硬的經驗?身體的各個關節,就像腳踏車的輪子一樣,一陣子不動便會生鏽,很難運轉,雖然他可能不會再下床走路了,但是讓他的關節保持好的活動度,除了可以讓他感覺舒適外,也可以增加我們照顧時的方便!
  當他的某些關節還可自行活動時,請鼓勵並督促他每日能自己活動到最大的範圍,對於他所不能活動的關節〈如中風後或脊髓損傷後的手或腳〉,請你為他執行關節活動吧。每次費時10分鐘,一日二次便有意想不到的效果喔!

關節活動原則
1.
關節活動前,可適當的以熱毛巾或熱敷墊,墊敷各關節,使肌肉放鬆後,會較容易進行。
2.
可由手、肩到腳,從各部位的近端到遠端關節,注意每個可以活動的關節都要做。
3.
做關節活動時遇到阻力勿強行彎曲或拉直,以免造成骨折或傷害,每個關節皆採漸進行式的角度增加。
4.
關節運動要規律、持續執行,不要做做停停等於沒有效果,最好是每天早晚各一次,每個關節做3-5次。
5.
操作時注意自己的姿勢要正確,勿過度彎腰,以免造成自己的酸痛。


如何給予他正確的換藥
當您所愛的人一旦皮膚有傷口發生時!您是否會擔心不知如照顧呢?下面讓我們一起來進行傷口的換藥吧!
換藥目的
換藥可以清除傷口上影響癒合的各種物質(膿、分泌物、死肉)!使傷口保持清潔,傷口會好的很快。
您需要準備的用物
1.
無菌棉球或棉棒(擦傷口)
2.
無菌生理食鹽水(洗傷口)
3.
藥水或藥膏(依居家護理師指示使用)
4.
無菌紗布或透明膠片(蓋傷口)
5.
膠帶
換藥步驟
1.
洗手
2.
撕下舊敷料(沾黏時先用生理水沖濕)
3.
觀察傷口的變化:大小改變?分泌物多少?顏色變化?記錄下來。
4.
以棉球或棉棒沾食鹽水,從傷口的中間往外塗擦至傷口清潔止。
注意
1.
一枝棉棒只能用一次。
2.
清潔範圍至傷口外圍2-3公分的地方。
3.
必要時以上述方式塗上藥水或藥膏。
4.
蓋上敷料,貼上膠布。
最後提醒您
1.
換藥的次數與傷口狀況有關〈分泌物多少、傷口大小〉,請與居家護理師討論換藥次數。
2.
接觸傷口的物品或棉棒必須完全無菌,請您千萬注意物品的保存日期及換藥技術。
3.
如需其他特殊物品,如治療碗,請依護理師指示使用。
4.
傷口要好得快,除了靠換藥保持清潔外,下面兩項也很有幫助
(1)
勤於翻身,減少傷口受壓力的時間。
(2)
注意營養,多吃肉魚豆蛋類及維他命A,可以幫助他長肉。 熟能生巧,只要多換幾次,您便覺得換藥不是很難的事。只要您依照護理師指示做好換藥及以上注意事項,相信他的傷口會好的很快。

如何清潔他的氣切內管及氣切口
乾淨無味的外表是每個人所期盼的,如何使氣切口維持清潔,需靠我們每日幫他們徹底清潔,下面讓我們一起進行吧!

您需要準備的用物
1.
清洗用的小刷子
3.
雙氧水
5.
生理食鹽水
7.
棉花棒
9.4
×4紗布一塊
2.
已消毒丫型紗布
4.
兩個杯子
6.
優碘藥水
8.
氣切套管固定帶二條

清潔步驟
1.
洗手。
2.
固定外管後,將卡鈕上轉;輕拉出內管。
3.
將內管置於雙氧水內浸泡數分鐘至痰液脫除,再用刷子清洗淨
,放入生理食鹽水內。
4.
以紗布擦乾後,置入並固定。
5.
拉出氣切口原有之丫型紗布。
6.
棉花棒沾優碘塗抹切口周圍後並以食鹽水擦拭一圈。
7.
置於新的丫型紗布。
8.
套管固定帶若鬆了,髒了,請重新鬆綁或更換新的帶子。
最後提醒您
1.
清潔氣管內管,每日需12次,如果痰量多,則需增加清潔次數。
2.
丫型紗布氣切套管固定帶濕了或髒了,需馬上更換。

如何照顧他的呼吸道
不論您的家人是從鼻子或氣切口呼吸,一旦這個開口阻塞了,就會威脅到他們的生命。所以,在照顧他的呼吸道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增加肺功能
1.
如果他是清醒的,請鼓勵他(每天3次,每次10-15)做深呼吸及用力咳嗽的活動。
2.
儘可能鼓勵或協助他坐起或下床活動,每天至少1-2次,時間隨他的耐力可逐漸從5分鐘增加到10分鐘、30分鐘。
二、清除痰液
1.
如果他沒有水腫及限制飲水,每日應該喝2000-2500c.c之水份(包括灌入的水份),使痰變稀較易咳出。
2.
經常幫他翻身,每天三次做背部叩擊及姿位引流,使痰易咳出。
3.
如果痰量增加或太黏不易咳時,需配合服用化痰劑及蒸氣吸入。
4.
如果他有氣切造口,您需學會如何從此造口抽痰的方法並每日清潔氣切口及氣切內管。

如何從他的氣切造口抽痰
當我們有痰時會不大舒服,而您家人的氣切口如果被痰所堵塞,將無法呼吸順暢。因此,我們需要幫他抽痰,使他能呼吸得更有效、更舒服!不論他意識是否清醒,在抽痰前請應先助其側躺,拍痰後,清醒者鼓勵做有效咳嗽 (深呼吸後,腹部用力咳出),對體弱無法做深呼吸咳嗽者,可用甦醒球(Ambu)壓十下(每次間隔5)
抽痰的用物
抽痰機一台、抽痰管數條、抽痰用手套及裝清水的容器。
抽痰的步驟
1.
抽痰前洗手。
2.
打開抽痰管連接端之包裝,抽痰管先不要抽出。
3.
抽痰管置包裝內,將其一端接到抽痰機的橡皮管上。
4.
一手戴上手套將抽痰管抽出,注意管子不可碰觸其它物品。
5.
以另一手打開抽痰機,並調好壓力。(大人:150-200mmHg,小孩:80-120mmHg)
7.
將抽吸管輕插入適當深度,鼻子:6-8(15-20公分)
氣切:深入到底再回抽約2公分。
8.
以未戴手套之手控制使產生壓力抽吸。
9.
戴手套之手指轉動抽痰管,施行間歇抽痰
(
每次大人不可超過15秒,小孩為5-8)
10.
解除壓力後將管子抽出續抽吸清水以清潔管中之痰。
最後提醒您
1.
抽痰時,不可將抽吸管及戴上手套之手碰觸其它物品,或對其咳嗽、講話……等。
2.
抽痰管每用一次應更換,勿重覆使用(抽痰手套亦同),但若考慮經濟因素,抽吸管使用後可以空針裝水清洗乾淨,以電鍋蒸煮或以煮沸法在水沸後煮五分鐘消毒,存放於有蓋乾淨消毒過的容器內備用,但若消毒後抽痰管變型或太硬,應勿再使用。
3.
若有氣切應先抽氣切套管再抽口鼻,抽完口鼻後不可再用該管抽氣切套管。
4.
抽右()支氣管,病患臉偏左()、左()肩向下。
5.
兩次抽吸時間應間隔1-2分鐘。
6.
抽時若面色發青、嘴唇發紫變黑現象,應馬上停止並給氧氣。
7.
可在進餐前30分或餐後1小時抽吸,以防嘔吐。
8.
抽吸瓶的液面不可超過2/3瓶,以免影響抽吸效果。
9.
若有氣切痰濃時,可先以生理食鹽水,緩慢分數次滴入管內(
人每次約3-5ml,小孩每次約5-8),再抽吸痰液。